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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制史
发布日期:2014-07-24

一 罗马法

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具有“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特点。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铜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巨大,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二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三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程序先于权利”。

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英美法系适用判例法,判例法是指由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判例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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