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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1)
发布日期:2013-12-05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深入和广泛开展法律援助知识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熟悉并了解条件、范围、程序及申请办法等,知道运用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和知晓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2.公民需要代理,又因经济困难没钱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理事项”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3.刑事诉讼代理,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情形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有: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5.农村五保供养、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等几类人群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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