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法”。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实现法治已成为我们的共识。相比西方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国因长期的历史积淀有着更多自己的特色,缺乏法治传统决定了中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接受现代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2009年是“五五”普法向纵深推进的关键年,因此,对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解构其实质内涵,对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推进法治建设尤为重要。
一、历史渊源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曾在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回首新中国60年的法制历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到1978年,包括法制初创、停滞不前和彻底破坏3个阶段;1978年后,中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尤其是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短短12年,从理论到行动,法治已大踏步走进生活: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维权能力、法律的影响力等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最熟悉的部分。
10多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改革司法体制、尊重保障人权、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就。据统计,目前我国有534部现行有效的法律、684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7200部地方性法规,7767件部委规章及文件,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近5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依法行政,复议机关共解决行政争议30多万件;“五五”普法期间,全国有近亿普法对象接受教育。
可以说,社会主义找到了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
二、定义和特征
(一)定义
法治理念是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物质文明和法治的精神文明的总和,本身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涉及到法治的体制形态、法制体系、法治思想、社会心理以及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讲它是一种制度文化,是对法治在制度、体制及其社会思想和心理基础的综合反映。
(二)具体特征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灵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内在动力。除具有文化的社会性、继承性、时代性、阶段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理性化。法治文化的核心要素是法治精神意识,而这种意识不是一般的意识,而是关于法的理性化的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文化的观念基础。社会意识只有在理性化的前提下,才可能为法治提供必要的思想的和文化的依据。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就是这样一种不受情感影响的理性统治,所以,法治文化是建立在制度化、法律化基础上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的理性化文化。
二是先进性。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产生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三是渗透性。"法"字在中国古代写作"灋",虽经千古演变,"水"傍至今仍是"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法字时所说,"平之若水"。"法"具有公平、渗透力等水之特性。法治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一定的发展阶段,不仅存在于意识观念形态,而且也反映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的方方面面。从静态层面看,法治文化体现在法制本身的理念及制度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普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从动态层面看,体现在以法律法规为手段的各个领域和层面的依法治理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灵魂、核心和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有以下4个特征:第一,政治性。它跟我们的民主政治、跟我们的政权稳固密切相关。第二,人民性。我们的法治理念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为出发点。所以有彻底的人民性。第三,科学性。它强调对客观规律的总结。第四,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赋予时代的色彩和内涵,也就是它不是僵化的。开放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就是对它的认识还会不断的深化。
二、法治理念、法治文化与普法教育的关系
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普法教育三者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法制宣传是法治文化的传播手段。
(一)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的关系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重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不可有所偏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还应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都有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矛盾,需要认真去梳理、去探索、去研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不断地去丰富、去探索、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二)法治文化与普法教育的关系
法治文化闪耀着法制文明的理性光芒,本质特征是人们对法治的崇尚和信守。而法制宣传的基本含义是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可见,法治文化与普法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1.法治文化与普法教育目的具有一致性。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重要支柱,法治的建立必须要有法治文化作为支撑。法治文化的重要内核就是对法治的内心确认、崇尚和信仰,这种崇尚和内心的确信是一种法治心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和法治行为的表征,更是一种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法治文化的内涵是动态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逐步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一个先决的条件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建立不起尊崇法治的法治文化,法治就没有希望,因为"没有落实到每个人的观念和行动中的尊重法治的法律文化的支持,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横空独立。" 普法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传播行为。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的作用。可见,在弘扬法治精神、培育公民权利意识、法律至上和公平正义理念以及法律信仰上,二者是一致的,承载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化的功能。
2.普法教育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文化并不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种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进步文化形态,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制运作的各个环节。法制教育是个大概念,法制运作的各个环节,都体现宣传法律的功能。民主立法的过程,就是法律知识、民主精神传播的过程;执法和司法作为法治实践的重要环节,承担着法律的具体实施,"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 普法教育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的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一项重大社会工程,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普法教育有着丰富的形式、内涵和价值,本身就构成法制宣传文化。普法教育的价值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体现,"一五"普法体现在法律的启蒙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而"五五"普法则明确将新"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作为为现阶段普法的价值目标。由此可知,普法教育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3.普法教育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普法教育的直接意义在于,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而起到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营造法治氛围、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法治文化关注的是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实现,在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进行法治教育,必须由政府主导进行全民普法宣传。" 普法教育在法治文化培育和形成过程中,主要具有三项功能,即宣传功能、教化功能、强化功能。普法教育的宣传功能,就是使文字化的法律转化为法律意识,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明白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教化功能,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法律行为的分析、评价、判断,教育和感化公民对守法、护法行为的认知和赞同,提高对遵纪守法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培养和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法治文化水平;强化功能,就是通过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治理活动,使社会成员从认识到实践,从再认识到再实践,对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法治文化入心入脑,形成定势,使全社会能够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认真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能够主动而正确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体现法治文化观念。普法教育的宣传、教化和强化功能,都在于彰显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普法教育无疑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三)法治理念与普法教育的关系
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全民普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创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普法宣传教育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相得益彰,事半功倍,才能产生巨大效果。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涉法问题也不断增多,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普法教育中对与切身利益联系较为密切的诸如合同、债务、财产、婚姻、人身伤害、劳动保险、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房屋拆迁、建设用地等这些“为我所用”的法律知识学得多、用得多,而对《宪法》、《民法》、《合同法》和法学理论等基础法律知识却重视不够。比如:《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制定其它一切法律的渊源和基础,是所有法律创制的前提条件和基本遵循;法学理论,则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和增强法律意识的有力思想武器。这是我们开展普法教育和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开展普法教育,在抓好“为我所用”、“急用先学”的同时,还应该“溯源根本”,抓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宪法》等法律根本知识与要求的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与时俱进的总结。这一理念不但对我国历史上存在的法治思想进行了筛选、概括和升华,同时也注入了历史使命和时代气息的元素,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决定了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它的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精确地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前进方向和阶段性,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最为先进的法治思想。可以说,现阶段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就是要通过法治实践全面体现五个方面的深刻内容。显然,法治理念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法治文化的培养和发展,而法治文化又将为法治理念的确立和完善提供必要的营养和支撑,两者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文化建设,是当今中国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系统性,决定了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法治文化建设的工作对象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方方面面,既有公务员、工人、学生、农民,也有机关、企业、个体,同时又涵盖了不同社会层面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的水平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程。只有这些对象和上述问题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和有机统一,以及各个层面人员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水平的提高,才是全面的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当前,不少地方、不少领域、不少部门都结合实际,在法治建设工作中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地方”等法治建设品牌,这其实就是从一个层面着手,以点带面,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但如何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还必须要确立一个指导思想,用一条主线把这些形散的子系统串联起来,做到形散而神不散,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地、全面地回答了这些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整体性要求和关联性要求。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阶段性,决定了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由于封建历史的漫长久远、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等诸多因素,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必将要经历一个建立—发展—完善的漫长过程,也决定了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要经过积累、发展的循序渐进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这一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应时而生的产物。它科学地回答了现阶段法治建设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而这些恰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阶段性任务,必须要按照这一理念的指引,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领导地组织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把这一理念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融会贯通于这一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也只有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法治文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才能收获成效。
(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众所周知,文化建设是涵盖社会层面最为广泛的系统工程之一,其复杂性可想而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立足于“初级阶段”实际。可想而知的是,这一初级阶段的各种理念和制度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矛盾交织,错综复杂;各种关系重叠,盘根错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依法治国方略相辅相成,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我国历史以来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只有树立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以之作为全面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追求,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稳步推进,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取得预期效果。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且还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继而建立法律信仰。我市“五五”普法规划明确将“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作为工作目标。面对新的要求,新时期普法工作要顺应时代要求,树立全新的工作理念,在推进意识的理性化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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