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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
发布日期:2013-12-05

一、行政程序法制基本现状

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的法定化是行政法治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法治有赖于行政程序来保障,因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得以实施。从某种意义上洪,没有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就没有依法行政可言。

作为规制行政权力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显着的进展,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通过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告诉中国公民,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无效。但行政诉讼法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它只是行政机关既有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997年《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通过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两项重要成果。二者对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非常重大。这些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连同其它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赔偿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等表明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缺失

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与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相比还十分薄弱,很长时期内在我国立法工作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在执法上注重目的和效率,将程序看得无关紧要,甚至视程序为障碍。这使得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大多数行政程序法律规章由授权部门立法形成,具有较为明显的行政管理成分,这时代行政程序应有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制约作用。当然,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一些行政程序进行规制也是必要的。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具体性、广泛性等特点,法律是难以对所有的行政程序进行规范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自身制定一些行政程序规范,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但这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程序制度,必然存在着将自己的行政程序大幅度减少以方便自己的可能,同时也容易将管理相对人的程序规定得较为烦琐,而不考虑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程序法规难以逃脱行政权力的控制,在很多情况下是低效率甚至没有效率的。这种状况与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要求相去甚远。

2、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因而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行政程序立法还缺乏统一规划,形式分散,内容零乱。主要表现在:(1)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赔偿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等)虽然都对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程序的内容作了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不协调和冲突。(2)多数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命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程序还缺乏法律规范,已有法律规范的,有的又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步骤、形式和时限等规定,操作性不强。(3)在已有的一些分散的行政程序立法中,有的在内容的规定上具有片面性,过多地强调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程序,而对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程序过于弱化。有的虽然规定了行政主体行为的程序,但却缺乏对行政主体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种状况造成了行政活动在程序上的不公平,降低了法律程序的权威性,严重削弱了法律程序对行政活动的控制、约束功能。

3、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还没有有关对违反行政程序法现象进行有效救济的规定。在法定行政程序不被遵守的情况下,应该有严格的行政和司法途径进行挽回和救济,如对行政程序缺乏、滥用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倒置等现象的救济。行政救济途径包括通过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机制确定,或者通过行政复议制度确定。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严格的追究违反行政程序者的有关规定,来惩戒违法者。通过立法机关监督审查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事实上还没有进入法制程序,许多具体问题还没有解决,如通过什么途径对具体行政程序问题进行关注,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违反程序问题,等等。通过司法途径对违反行政程序行为进行救济,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的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提起诉讼而达到的,这种途径不仅具有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作用,而且也有认定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无效并对其予以撤消的功能,但缺少由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后果的规定,结果还是纵容了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的发生。

三、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制

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此我们必须作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法规,它对性质复杂、范围广泛、变化频繁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性、相对稳定性及连续性行概括总结,从而对其程序的一般规则、应体现的原则、应遵循的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这样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运作在程序上具有相对的统一性。(2)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以为各个单行行政行为立法提供了程序方面的基本规范,由此可避免立法过程中大量的重复性的规定,以及因缺乏统一规定而容易产生的矛盾与冲突。(3)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一个基本的活动细则。(4)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为行政司法及司法审查活动提供统一的成文法依据。(5)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提供基本准则。这样,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律法规使行政程序变成了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固定的、不可超越的规则。对行政权力来说,行政程序法将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置于公开、严密、固定的操作程序之中,这既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消极怠工行政效率低下的现象,又可以限制行政权力的随意性,从而为增加行政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制约行政权力腐败现象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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