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是内在品质的外化,是综合素质的表现。在许多时候,人们往往是根据形象认识来表达对事物的理解并设定相应的行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是推动人民法院全面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权威和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本文从传播学的视角对司法形象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和优化司法形象的具体建议和举措。
一、司法形象传播的基本模型
司法形象,是指人民法院在运作过程中产生出来的总体表现与客观效应,以及社会公众对此所作的较为稳定与公认的评价。它是法院的职能特征、司法理念、程序设置、裁判表现、法官素质等在公众心目中的抽象反映,也是法院在国家事务管理中的整体地位、综合能力和司法业绩等给社会公众留下的印象或看法。
司法形象不是一个笼统的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社会公众对法院具体行为的认知当中。但由于法院的特殊职能和程序运行的复杂性,公众无法直观,只能通过其外在行为表现及社会效果来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公众难以全面地认知法院,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得依靠传播手段,恰到好处地展示法院的作为,争取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和公信。
形象传播是由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指向和传播载体等多项因素构成的具有自身结构功能和特殊行为的系统结构。 在司法形象传播中,传播主体是法院本身,传播对象是社会公众,主要传播渠道是大众传媒。其基本模型是“司法行为”和“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解释”同时并举,通过有效地沟通互动,从而形成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司法行为是司法形象传播的客观基础,它包括法院的司法政策、裁判行为和法院本体状态,包括法官素质的高低、司法能力的强弱、审判职能履行的好坏以及司法裁判的公平与否等。司法行为决定着司法形象的优劣,也就是说,法院的形象首先是“做”出来的,而不是“说”出来的。
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解释,就是告知社会民众,法院“要所什么事”、“正在做什么事”、“做了什么事”以及法院为何做“某事”、做了“某事”的结果和意义如何。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解释”是对“司法行为”的“扩音”和“放大”。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是担任“解释司法行为”角色的“最佳人选”。
“沟通互动”是指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有效互动。黑贝尔斯和威沃尔的沟通过程“变形虫”形状图(见下图)表明,沟通过程由发送者—接收者、信息、渠道、噪音、反馈和环境等要素构成,沟通双方如何变化取决于其听到的和对此作出反应的内容。沟通就意味着我传给你信息,你有何反应,自然就会反馈予我,也叫有来有往。事实上无论是面对面还是非面对面沟通,都存在噪音干扰。噪音存在于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除噪音外,环境渠道也对沟通产生重大影响。司法形象传播为取得良好效果,应当畅通信息渠道,创造良好沟通环境,减少噪音干扰,倾听反馈信息。
在司法形象传播这个模型中,“司法行为”是“媒介对司法行为的解释”和“沟通互动”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行”胜于“言”。然而光有“行为”没有传播媒介的“解释”和“扩音”,即使再好的“行为”,也仅是小范围公众的知悉或受惠。法院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面对的不仅仅是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更是全体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正是透过法院的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决策和裁判行为来认知、评价法院,看法院是否真正地做到司法为民,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值得信赖;而法院也通过自身的一个个具体司法行为,去影响公众的认知、评价,最终赢得信任。这种认知、评价、信任和被认知、被评价、被信任离不开法院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而且在沟通与互动中法院不断改善、修正自己的行为,提升自己的形象。如果法院对社会公众缺乏沟通、传播不力,社会公众就难以客观、全面、正确地认知、评价法院,也很难真心信赖法院。从另一方面讲,公众享有知情权,有权利评价和指责法院,法院也有义务将司法决策和裁判行为展现给社会,这样也便于公众全面客观了解法院,理解并支持配合法院。如果说,“掌声就是最好的氧气” ,那么,法院赢得的支持的掌声越多,法院生存所需的“氧气”也越多,法院的权威性、公信力和美誉度也越高。可见,司法形象传播具备这样的功能:宣传法院司法理念、解释司法行为,增进公众对法院的了解和认可,优化法院内外环境的共生互动关系;塑造、改善、修正、强化、提升司法形象,确立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心和信任,推动法院公正高效运作,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司法形象传播的决定因素
在“司法行为+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解释(通过沟通互动)=司法形象传播”这个模型中,有三个重要的因素决定着司法形象传播的效果,即法院、民意和传媒。
1、法院。司法整体形象是通过法官个人形象体现出来的。法官个体之间的职业信仰、专业素质、执法能力、修养程度、性格品质等不同差异,直接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形象的不同认知。人民法官只有坚持真正做到公正文明、严格执法,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形象才能获得广大社会公正的肯定和认同。
2、民意。民意,即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司法形象传播的指向是社会公众,但其本质是处理民意(即公众的意见),也就是了解民意的实质,判断、预测民意的走向和后果,为司法机关既创造有利的民意环境,又扭转不利的民意环境。所以,提早判断潜在性民意或社会动态,化解矛盾于萌芽时期,努力创造(或培养)对自己有利的舆论,“发动、领导、改变、加速或减缓民意的发展趋势” ,是司法形象传播的关键环节。
3、传媒。法院审判案件只能对涉案当事人有所影响,而如果借助传媒传播、宣传功能可以将案件审判的效果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的扩大,法律的精神才能在全社会彰显。但是,媒体并不总是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来报道司法事件和案件消息的,媒体对法制事件的报道往往带有自己的情感、价值乃至偏见。案件信息在到达受众的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改变,有些是新闻生产过程的客观结果,而有些则是人为因素使然,甚至会出现“传媒审判”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传媒的公开报道中存在一种把法院妖魔化的倾向,一方面过分渲染司法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把少数、个别法官的腐败行为扩大为整个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过分渲染和暴露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由于传媒公开报道的过分渲染和把法院妖魔化的报道倾向,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误解和不信任,从而损害司法形象,最终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司法形象传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构传媒与法院之间良性互动的制度和规范,实现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的有效协调与平衡。
三、完善与优化司法形象的建议
(一)建立良性机制,实现民意与司法的和谐发展
1、丰富收集方式,了解把握社情民意
司法深深植根于社会生活中,脱离民众的司法是僵化的。民意对司法的关注是一种自发的表达,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言论自由,任何国家的司法都不能对民意漠然无视,都要有所回应。因此,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社会公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公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一是深入基层,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法官应当经常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把握一定阶段内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看法;法院可以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不同群体,以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就法院的全面工作或某项工作征求意见。对民意导向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法官认为必要的案件,法官应到案件发生地,调查和了解当地群众、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对案件的看法,考察和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民俗习惯、乡规民约等,作为裁判案件的参考。二是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方式,广泛听取网民意见。积极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推行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让公众了解信息,感受人民法院对民意的尊重;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公众的意见、建议,完善通过网络及其他各种途径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的工作制度。三是规范法院开放日活动,接待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学生、农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同社会群体,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
2、全面分析甄别,合理吸纳社情民意
民意自身具有非理性、易变性和可导向性特点 ,法官对民意应当进行甄别性吸收,吸纳有效民意作为裁判的参考,绝不能事事顺从民意,导致司法媚俗化。一是吸纳理性的民意。民意体现朴素的法律感情,有其合理性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民意与司法的判断是契合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当将理性民意对定案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应当从普遍形成的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可的道德伦理需求、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正义需求、朴素的法律价值观需求等方面综合考量民意的可吸收程度。二是远离非理性民意。非理性民意是“集体无意识”表示,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不代表多数人眼中的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一种表现为受害人家属组织的上书、上访,要求严惩被告人的意图,主要是受害人一方的民愤,是典型的单方民愤,佘祥林案件就是这种典型的家属民愤。 第二种表现为被“误导”的民意。有时候媒体会在不清楚案件事实或者仅听取片面之词的情况下不正确引导舆论,导致非理性民意表达。对于非理性民意,法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并在判决书中回应民意的质疑。
3、积极回应反馈,及时转化社情民意
在制定司法规范性文件时或进行司法裁判时,法院应当注重参考和吸纳民意,及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类、分析,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出台重大司法决策时,可在新闻发布等环节就决策过程中听取和吸收民意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于其他具体事项的整改情况,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信函回复、实地回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向群众反馈,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公信力。进行司法裁判时,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可以在事实认定部分把民意作为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或者在必要时将民意转化为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在情理论证方面,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对民意进行情理论证,作为裁判的理由。在调解运用方面,法官应当直接将民意作为促使有效调解的因素,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
(二)寻求协调平衡,推进法院与传媒的合作互动
1、把握舆论传播规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
我国自2006年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到至今绝大部分中级法院和一部分基层法院建立起自己的新闻发布制度。最高法院已实现新闻发布会月度例会制度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好评。但就整个法院系统而言,我国法院的新闻发布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加强。目前,有些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僵化,新闻发布会大多是“成绩通报会”,新闻发言人极少具有新闻从业经验,发布内容大多是阶段性的工作总结,既不考虑公众的需要,也不考虑舆论引导的有效性。要改变这种状况,一要逐步推动法院新闻发言人的专职化,应当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既懂司法实践、又具有社会心理学和大众传播学等知识背景的人员担任法院的新闻发言人;二是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实现新闻发布内容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和时间定期化,对于重要工作举措、重大敏感案件和社会热点事件,要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满足群众的信息需求、抢占舆论阵地和舆论“制高点”。三是提高新闻发布的权威性。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代表的是整个法院,他们对所发布的每一个信息都是负责任的,都应该具有权威性。因此,新闻发言人需要有对工作全局的把握,对本部门重大事情的知情权。为保证新闻发言人能够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群众愿望,了解法院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了解有关的决策过程,法院新闻发言人应有列席最高决策层面会议(院党组会议、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和权力。同时,为保证新闻发布制度的顺利实施,笔者建议将新闻发布工作纳入法院绩效考核指标,规范管理,严格考核。
2、设置舆论协调机构,搭建对话交流平台
当前,各级法院大都成立了专门从事宣传工作的部门,但总体来讲,目前法院宣传机构的工作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对媒体宣传法院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及队伍建设的成效;二是挑选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进行普法教育。上述两种职能都是以法院一方的单向行为为主,缺少与传媒之间的互动,并不具备有效协调传媒监督、社会舆论和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职能。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依托原有的法宣机构,设置与新闻发布制度相互配合的舆论协调机构,既可以有效疏通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对话渠道,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要;又能在法律思维与民间思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发生冲突时,有效处理舆论危机,维护司法形象。该舆论协调机构的职能主要有:(1)围绕法院系统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点举措设置新闻议题,定期发布信息,引导传媒、公众了解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增强司法透明度。(2)制定媒体采访制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向传媒和公众提供审判信息及法律文书,引导、配合媒体采访、报道案件进展情况。(3)开展典型宣传,挖掘法院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打好主动仗,弘扬主旋律。(4)澄清传媒所作的错误报道,消除形象传播中的“噪音”影响。(5)与新闻媒体共同普法,提高公众对法制新闻的鉴别力,从根源上避免公众被误导产生舆论压力。(6)妥善处理法院、司法人员与传媒之间的冲突,就涉及法院、司法人员及案件情况的严重失实报道,与传媒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交涉或发出司法建议。
3、提高危机处理能力,建立舆情反应机制
在动态、开放、透明特别是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法院一旦发生司法过错特别是司法不公、不廉问题,容易形成社会热点,被媒体炒作,造成司法形象危机。危机对于司法形象来说,可能是灾难,也可能是转机,主要看是否具有应对危机的能力。一是建立危机应急机制。当危机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展开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如果是法院本身的失误,就要对公众表明法院愿意负责的态度以取得公众谅解。法院内部要迅速成立处理危机事件的专门机构和具有高度权威和高效率的工作班子,在内部统一口径,协调行动;奖励有关人员,处罚责任人员并通告。主动向新闻媒介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断提供公众所关心的消息。如果报道失真,应公平处理,把握分寸,按照信息传播的规律,妥善处理。 二是适时抓住公关机遇。法院要在第一时间加强对大众传媒的联系和沟通,避免舆论炒作。选择最佳的传播时机,集中持续宣传各种符合民意要求的措施、受到公众普遍赞誉的法院信息,这样,公众对法院评价就会在一个良好的基础上被提高,使法院公关的效果事半功倍。
4、应用网络传播媒介,拓展信息互动渠道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中国法院网起,目前全国已经有323家法院在在中国法院网上设立了站点。“法院上网”工程是人民法院利用新兴媒介推动自身与公众直接交流的积极举措,是法院政治文明的重要进步。但遗憾的是,有些法院网站流于形式,信息更新不及时,公众反馈不回应,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各级法院都应当做好法院网站的建设工作,把那些“豆腐渣”网站、“面子”网站尽快剔除,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要充分利用网络延展形象塑造功能,选择社会公众愿意接受的话语形式,强化法院的新闻议程设置,引导舆论向更完善的司法形象方面发展。要加强网上阅评工作力度,紧紧围绕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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