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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发布日期:2017-09-08

案例:

郭某驾驶的小汽车在国道上行驶的途中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因天降大雨,郭某车速过快,贺某严重占道行驶,致使小汽车后挡泥板拖带摩托车把手,将贺某连人带车迅速摔入沟内,造成贺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郭某当时虽已略感异常,但从后车镜中未发现什么,便继续开车前行。5小时后郭某被警察截获,这时他才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此刻因为现场已毁,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分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显然,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关键。从刑事角度上看,正如郭某所想,逃逸是指“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在这里,“明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却与从刑事角度不同,刑事是严格责任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且仅有是故意;民事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允许是过失。过失是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刑法中的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本案中,郭某主观上应意识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从其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上来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结论:

本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应该认定郭某驾车肇事逃逸,由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

周口店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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