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方先生与妻子张彤是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的,在进行过短暂接触之后,两人便在2016年3月领证结婚。方先生认为,他与妻子婚前并无深厚的感情基础,也并无透彻了解彼此。婚后不久妻子张彤便怀孕了。方先生讲述,两人还未来得及培养感情,就面临着即将为人父母的重担。由于身体原因,方先生的妻子在怀孕时反应强烈,脾气也变得十分暴躁。在时而爆发的争吵中,两人的矛盾日益积累下来。在2017年3月,方先生的妻子为他生下了一个儿子,但孩子的降生却没能缓和两人的关系,反而因为经济负担的进一步加重,使两人的相处变得更为困难。今年6月,方先生第一次向妻子提出了离婚,并要求自己抚养孩子,却遭到了妻子的拒绝与痛骂。现在,两人的孩子仅3个月大,方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去法院起诉离婚,孩子又能否判给自己抚养呢?
司法解释:
根据方先生描述的情况,孩子尚不满一周岁,他不得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方先生夫妻之间,妻子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但即便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方先生也很难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一般情况来说,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都会判随母亲生活,男方可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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