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张某某与赵某甲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六个子女。1996年11月29日,张某某购得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3号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2月8日,张某某死亡。张某丁与赵某乙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分别为张丁甲、张丁乙。2000年12月18日,张某丁死亡。2016年6月14日,赵某甲死亡。
庭审中,张某丙举示了一份录像证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甲。赵某甲在录像中称,九尺坎63号房屋归张某丙所有。张某丙称该录像录制于2015年5月5日,地点在张某甲的住房即常青藤160号,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丙和赵某甲在场。张某丙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行遗嘱继承。
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遗嘱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丙和赵某甲在场,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涉案房屋由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己、张某戊各继承16.81%的份额,赵某乙继承4.46%的份额,张丁乙继承5.73%的份额,张丁甲继承5.73%的份额。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人张某丙单独录制的被继承人的视频遗嘱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于本案中张某丙举示录像遗嘱,要求按照该录像遗嘱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我国法律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但与最类似的录音遗嘱相比,录像遗嘱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更有利于还原当时的情况,因此可以比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但该录像遗嘱系具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张某丙单独录制,且赵某甲订立该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对于该录像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对张某丙要求按照该录像遗嘱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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