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郑某与殷某于2016年的时候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孩子(男)由父亲郑某抚养。但是离婚没多久,郑某出交通意外,丧失了劳动能力。殷某与郑某离婚没多久后,就又再婚了。那个时候,郑某的父母都不知道殷某身在何处。从此照顾孩子的重担就落在了年迈的父母身上,承担起了孩子的照顾和监护的责任。后来,殷某从别人的口中得知郑某出了交通意外,导致丧失了劳动能力。随后,殷某想把孩子领回自己现在的家来承担起抚养和监护的责任和义务,可是殷某的想法遭到了郑某父母的强烈反对。殷某认为,郑某丧失了劳动能力,就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经济来源,就没有能力来抚养孩子,虽然离婚了,但也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啊。因此殷某与郑某的父母就孩子的监护权的问题产生了矛盾纠纷。所以,前来我所咨询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及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另外,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孩子的父亲丧失了劳动能了,但孩子的母亲还健在而且还有经济能力。因此殷某依法享有对孩子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经过我们对双方当事人的做调解工作,最终,老人同意让殷某监护和抚养孩子。殷某最终也答应老人,在周末以及孩子放寒、暑假的时候回爷爷奶奶陪伴她们。最终,我们以情理和法理化解了这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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